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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打造清新靓丽、生态宜居的市容环境,温岭市综合执法局松门中队依托“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联动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水产品运输车辆“抛洒滴漏”专项整治行动,而这一次的行动执法人员也整起了“新活”。
在松门镇水产市场的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大部分水产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水产运输车辆都必须做好密封改装并且在始发地放水,确保车内积水不滴漏。然而,仍然有少部分车辆在车辆密封改装的这一方面做的不够到位,出现“抛洒滴漏”的现象。



为进一步减少“抛洒滴漏”问题,教育违法行为人,扩大社会知晓度,达到社会效果与执法效果最大化,本次整治采取两项新举措,具体如下:
对于“抛洒滴漏”的现场,要求违法车主进行清理。如果违法车主履行以下相应的条件后,则可以从轻处罚。
1.集赞轻罚。对于“抛洒滴漏”情节轻微的,要求违法车主发微信朋友圈让亲友集赞,集赞满20个,可以从轻处罚;


2.公益轻罚。对于“抛洒滴漏”范围广影响恶劣的,要求车主志愿申请当协管员,协助整治违法车辆,可以从轻处罚。
通过这一次的执法行动,松门镇“抛洒滴漏”现象情况明显减少、空气状况显著改善,违法车主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在后续会加以改正,而此次的“集赞轻罚”和“公益轻罚”的处罚措施也受到了广大车主的一致好评。
下一阶段,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有序开展水产运输车辆巡查整治工作,并对水产运输车驾驶员加强教育管理,杜绝水产车“抛洒滴漏”现象的发生,保持道路干净整洁,维护城市良好形象。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温岭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丨温岭大综合执法
编辑丨陈敏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