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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号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店、医疗机构管理的通告
源稿: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 08:53:30 编辑: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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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

药店、医疗机构管理的通告

〔2021〕2号

  

为进一步做好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确保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店、医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须严格落实“守小门”、院感防控等有关规定。

2.各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相关药物的人员实施实名登记,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销售人员须询问14天省外旅居史、进口冷链食品接触史等信息并如实登记。

3.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医务室、门诊部、二级以下民营医院在接诊病人时要按规定规范填写门诊日志,询问病人流行病学史并记录,要求内容真实完整。

4.除按规范设立发热门诊(诊室)以外的各级医疗机构不得接诊发热病人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各零售药店、诊所、村卫生室及其他未设置发热门诊(诊室)医疗机构在发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病人时须按程序先登记报告再转诊。

5.各镇(街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不遵守本通告规定的,从严进行处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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