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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通告
源稿:市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5日 09:34:40 编辑: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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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森林禁火期限:2021 年3月25日至4月15日。

二、森林禁火区域:林地及距林缘50米以内的区域。

三、在森林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范围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烧纸钱、点香烛、烧坟边草、放孔明灯等明火活动;

(二)禁止烧草灰、烧秸秆、烧地坎草、炼山等生产性用火;

(三)禁止野外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四)禁止野炊、烧烤、玩火;

(五)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六)禁止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七)禁止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八)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禁火期间,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十个一律”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要在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等,设立临时森林防火检查卡点,做好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控工作,严防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禁火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各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要认真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五、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立即启动预案,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确保人员安全。

六、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广大村(居)民要自觉遵守。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各类违法用火行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温岭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编辑 | 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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