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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托育机构的一封信
源稿:市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30日 11:16: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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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托育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更好地满足我市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破解“幼有所育”难题,补齐托育民生短板,全市上下创新探索多样化的托育模式。全市的托育服务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已初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托育服务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广大家庭对托育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得到一定程度解决,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进一步增强。截至目前,温岭市已备案的纯托育机构8家、托幼一体机构6家,新增托位520个。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由2021年8月20日施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确定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赋予卫生健康部门执法处罚权,并明确托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托育机构需按照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置,请未备案的托育机构主动向温岭市卫生健康局申请备案,已备案的托育机构要规范开展托育服务。如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避免违法受罚,请托育机构快来备案!

温馨提示: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委托温岭市妇幼保健院提供托育机构备案服务(咨询电话:8622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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